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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尊动态|“社区法律顾问团队”十二月份工作总结
作者:陈亦楠          时间: 2021.01.06

    2020年是艰难的一年,是不平凡的一年,12月25日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社区法律顾问团队召开了“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业务中心2020年度工作会议”。

年度工作总结与展望

    会议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业务中心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鄢礼丽律师主持,各社区派一名代表参加。首先,各个社区律师自查系统、纸质日志登记、每个月的法治宣传以及每个季度法治讲座情况。

    第二部分每个社区的代表人员畅所欲言, 2020年工作中采取团队协作,五个社区联动,在参与调解、法治宣传,每个律师都发挥所长,在各个社区之间联动展开,提高了效率、也提高了专业度,也得到群众的一些认可。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来年怎么优化调整,讨论热烈,迸发出非常多的火花,比如:为社区提供了多元的法律服务,以律师身份更主动地参与到社区治理,通过更多元化的方式进行法治宣传,比如模拟法庭,律师主动走访进社区了解群众需求、入驻工业园区为企业做法治体检,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提高居民对法律顾问的知晓度的同时,也能更精确地提供法律宣传等法律服务,形成良好的基层法治氛围。

    第三部分由团队成员刘镕宁分享《调解工作中的智慧》,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引发众多社会矛盾,在这一年中,社区法律顾问团队协助各个社区调解了大量纠纷,包括房屋租赁纠纷、劳资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刘镕宁今年参与调解工作,调解效果非常好,得到群众高度认可。经验分享中其提到“春秋”调解法,与纠纷方国学智慧式交流,并及时巩固调解阶段性成果签订备忘录等等灵活多变的调解智慧,刘镕宁在调解中不但法律法规熟练运用、信手拈来,也将自身长年积累的中、西方文化底蕴发挥到与百姓的交流当中,调解工作效果显著,百姓受益。刘镕宁的分享现场收获一波波的折服,将会议气氛推向高潮。

 

一、社区普法宣传入人心

    让我们一起先来看看12月份的的社区普法宣传工作成果吧~

    1、“学法用法,依法维权”普法宣传

    随着社会进步,公民的维权意识和在不断提高,法治素养决定了维权的过程与结果。2020年12月9日下午四时,根据麻布社区工作站的部署,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社区法律顾问在麻布社区开展了“学法用法,依法维权”法治宣传。

    法治宣传受到了居民的热烈欢迎,大家争先恐后地前来咨询法律问题,社区法律顾问也耐心解答了居民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得到了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

    2、“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活动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深入,为增强社区广大居民远离黑恶、预防犯罪、遵纪守法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和氛围,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渔业、蚝业社区联合社区法律顾问在社区内进行了线下“扫黑除恶”法治宣传,向社区居民发放宣传小册子,致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3、长租公寓经营模式和所涉法律普法讲座

    近期因数间长租公寓公司公司出现经营异常,社区内发生多起因此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2020年12月28日下午三时,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刘镕宁实习律师在福中福社区开展了《长租公寓经营模式和所涉法律》普法讲座。此次讲座参与人员主要为社区居民与社区工作人员。

    讲座生动深入,听众反响热烈。讲座结束后有工作人员表示:我们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政府对这种商业模式加强监管,我们坚决支持;企业盈利的同时也要顾及社会责任,尤其是注意对资金链断裂风险的防控。最重要的是当事人如果有纠纷一定要采取合法方式解决,不能使用违法手段。

    4、《民法典》物权编法治讲座

    《民法典》将于2021年01月0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人民的生活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民法典》物权编中一个增加了一个概念:“居住权”,这个用益物权与社区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渔业、径贝、蚝业社区的法律顾问在社区的支持下,面向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居民开展了“《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专题讲座”,解析“居住权”的含义、设立的意义以及与房屋租赁的区别,社区居民表示出对《民法典》学习的讲座的极高热情,社区法律顾问也将致力于开展更多的《民法典》讲座。

二、人民调解化矛盾

    12月份社区法律顾问处理了多起不同类型纠纷,本次选取了部分经典案例:

福中福社区

福中福社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调解

    ●纠纷介绍

    某长租公寓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现经营异常,租客夏某、吕某和邓某通过该公司租赁业主黄某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现黄某的丈夫徐某代其打理该房屋,要求三名租客尽快搬离,三名租客表示其会住到与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满才搬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前来福中福社区工作站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徐某称,自己与黄某为夫妻关系,该房屋由黄某委托其代为打理。如今公司经营异常,自己也对三名年轻租客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根据自己的利益考虑,不可能让三名租客居住至《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满,自己一定会采取措施将三人清离该房屋。

    三名租客称,自己如果被立即清退,将损失惨重,希望能双方进行协商;经过自行了解法律知识发现,业主与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性质为委托合同,若公司与业主解约,业主不可清退租客;出于公平原则考虑,如果徐某收取今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房租,吕某和邓某可以在2021年2月28日后搬离。

    社区法律顾问表示:大家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本起纠纷是典型的人民内部矛盾,应当尽量协商解决。选择民事诉讼程序时间长、成本高,对双方来说并非良策。其中夏某由于剩余租期长且不愿意搬离该房屋,建议可以与徐某协商,在2021年3月1日起承租该房屋并将房屋进行转租,减轻自身损失的同时也保障自身的权益。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今日至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夏某、吕某和邓某继续居住该房屋且无需缴纳房租,但需缴纳其他费用;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夏某租赁该房屋,在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租金为每月XX元,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租金为每月XX元,夏某可将该房屋转租。

    本次调解圆满结束,双方握手言和并订立《和解协议书》,四人均对社区法律顾问诚挚道谢。

蚝业社区

蚝业社区动物饲养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纠纷介绍

    蚝业社区居民邱某的母亲在遛狗的过程中遇到同小区的住户明某带着小孙子在公园玩耍,小孙子要求抱狗,邱某母亲阻拦未果,明某的小孙子由于年纪太小在抱狗的过程中将狗摔到地上,狗受到了惊吓将小孙子咬伤,现明某希望邱某可以赔偿因被狗咬伤所支付的医药费。

    ●调解过程

    邱某认为双方都存在过错,在侵权结果发生时,狗绳确实脱手了,但是他母亲已经履行了劝阻的义务,意外的发生受害方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他愿意赔偿一部分医药费;

    明某同意双方各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对责任承担比例有异议,小孙子年纪很小,对于狗的重量没有明确的概念,作为狗的饲养人,邱某和其母亲应当承担看管不力的责任。

    对于饲养动物致害的案件,狗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但是在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狗主人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明某作为成年人带着孙子外出,在孙子无法判断狗的重量时,作为监护人明应当进行劝阻,而作为狗的饲养人,邱某的母亲也应当尽量拉住狗绳,以免狗脱离饲养人的控制。

    ●调解结果

    社区调解主任和社区法律顾问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说明以及沟通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由邱某赔偿医疗费用的1/3,剩余费用由明某自行承担。双方在社区的见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邱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医药费转给了明某,本次调解圆满结束。

麻布社区

麻布社区健康权纠纷

    ●纠纷介绍

    当事人施女士称,其于前段时间在麻布新村被无主犬只咬伤,花费医药费2500余元,认为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当之责任。双方发生争议,请求社区调解。

    ●调解过程

    施女士称:前段时间在麻布新村被无主犬只咬伤,花费医药若干元。物业公司作为麻布的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理应承担医药费。

    物业公司称:公司愿意给予一定金额的人道主义补偿,但不会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如果施女士不服,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

    社区法律顾问表示:施女士年纪较大,受到犬只伤害是一件不幸的事情,物业公司愿意主动给予人道主义补偿,值得肯定。至于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得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认定,如果施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有过错,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但选择起诉存在时间长、花费高的问题,且现有证据缺乏,根据个人经验很可能无法实现诉讼目的。

    ●调解结果

    施女士最后同意物业公司的解决方案,物业公司向施女士一次性支付人民币若干元整,本起纠纷调解终结。

 

尾声

    新的一年,在继续发挥2020年联动工作模式的同时,社区法律顾问团队将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更全面的法律服务,继续贯彻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政策,为创造稳定和谐的社区环境出一份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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